疫情期间伪造法院扣押通知书虚构防疫物资货源骗取财物 法院:构成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疫情期间,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出售口罩、额温枪的虚假信息,后无法发货被买家屡屡要求退款,为“稳定军心”,竟利用假公章伪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扣押通知书》,谎称货物被扣押。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案情回放】
2020年1月疫情期间,蒋某见朋友圈的口罩价格水涨船高,便计划通过虚构货源的方式实施诈骗。他在朋友圈发布了这样一则广告:“口罩、额温枪现货,1万个起批,24小时内发货。”并附上网上下载的口罩和额温枪的照片,以及工商执照和产品资质的图片。不久,便陆续有人联系蒋某购买。
几天后,买家见蒋某迟迟不发货,纷纷要求退款,蒋某便拆东墙补西墙,一边继续发布虚假广告骗人购买,一边又把骗来的钱款还给之前的买家。有几个买家实在催得紧,他便想出了一个“稳定军心”的办法。
蒋某一家因房屋动迁问题与他人产生纠纷,打过几次官司,因此,蒋某对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的格式、类型较为熟悉。于是,蒋某在网上找人伪造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的公章,并照葫芦画瓢伪造了一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扣押通知书》,上面写着:“红外额温枪现下属于防疫保障物资,根据上海市防疫相关规定,此数量特别巨大,运输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不齐,由青浦公安分局暂时扣押,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代为保管以及处理相关事宜。”
蒋某将伪造的扣押通知书拍照发给买家,并安抚道:“货你放心,肯定是有的,只是我的货走的是沈海高速,被青浦公安扣了,需要花一些时间托关系才能拿回来。”
2020年2月底,上海高院工作人员在微博上发现有人晒出一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扣押通知书》。经自查,上海高院并未开具上述扣押通知书,通知书上加盖的印章也系伪造,于是报警。
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3月,蒋某在没有任何口罩和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发布虚假的销售信息,从10名被害人处骗得货款共120余万元。
蒋某到案后交代,自己因多种原因在亲戚朋友那儿欠下了不少钱,又迷恋上了抖音的一个主播,刷了几十万的礼物。这次诈骗得来的钱,很大一部分都打赏给了该主播。
检察机关指控: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此之前,被告人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以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同时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并退赔各被害人。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编写:上海青浦法院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