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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

为引流吸粉,狂打电话4万余次,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日期:2022-11-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引流吸粉,狂打电话4万余次,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张某通过上线获取求职者信息,利用上游犯罪分子传授的话术,冒充客服拨打电话,诱骗他人加入上游犯罪分子的QQ群。被告人张某通过自己和下线累计拨打诈骗电话达4万余次。经查,被害人庞某接到习某的电话,根据电话指示添加客服QQ号码,后该客服诱导庞某进行刷单,庞某累计被诈骗175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拨打电话的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犯罪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

被告人拉人进群都是有利可图的,而且每拉进群一人就能获得20-30元的报酬。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拉人进群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冒充客服并利用话术将被害人拉入诈骗群,由专业的行骗人员进行诈骗,就是引流群体。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明辨是非,增强反诈意识

作为普通群众,我们一定要提升明辨是非的能力,要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不可为的。如果明知把别人拉入群,可能会导致他人上当受骗,但依旧为了非法利益去做,那就是诈骗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最终将以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同时,我们还需增强反诈意识,提升反诈能力,及时在手机上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时刻做到“五个不要”:不要轻信不明对象及可疑信息;不要因贪小利而受违法短信息的诱惑;不要拨打短信息中的陌生电话;不要向陌生人汇款、转账;不要泄露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卡信息。

奋斗成就未来,致富要走正道,千万不要被蝇头小利所吸引,甚至甘愿成为犯罪活动的帮凶,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求职者一定通过正规渠道找工作,接到自称客服的电话或者信息,一定不要轻信,要向官方平台核实,任何需要垫资的刷单、刷点赞、刷好评的网络兼职都是诈骗。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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