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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威犯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6-10-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63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威犯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24刑更929号

罪犯刘威,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珲春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30日,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珲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威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能够缴纳罚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132.2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刘威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8月2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南洙

审判员金亨今

审判员张玉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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