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信息 代写代发论文为饵骗取钱款 法院: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件。诈骗团伙利用被害人急于发表论文的心态,谎称能代写代发论文,甚至伪造稿件录用通知书骗取钱款。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本案主犯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诈骗罪判处其余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六人均被处金额不等的罚金。
【案情回放】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注册公司为名,先后招募刘某、陈某等五人分别担任主管和业务员,通过随机拨打电话联系意向客户,使用固定话术冒充杂志社的编辑,以代写代发论文为饵,诱骗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并在微信上使用虚假的杂志社论文采用通知书等方式骗取徐某某等2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约49万元,同时李某本人于2015年3月至案发期间通过购买、收受等方式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共计30余万条。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不特定公民的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同时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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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编写:上海虹口法院 郁玥,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