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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涛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6-10-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85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文涛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24刑更744号

罪犯张文涛,男,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14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4)延中刑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涛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能够缴纳罚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33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张文涛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文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南洙

审判员金亨今

审判员张玉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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