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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9 来源: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239次 [字体: ] 背景色:        

魏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闸刑初字第11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

指定辩护人俞玮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俞玮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持卡透支消费,后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仍持卡套现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截至案发,魏某某已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20,69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4年6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恶意透支兴业银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兴业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银行还款证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恶意透支兴业银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且退赔了银行全部违法所得,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魏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和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魏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龚雯

审判员沈玉青

人民陪审员张蟠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龚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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