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还能力还借款,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犯罪?真实判例,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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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 ,这就是经济纠纷,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可能这是许多人的第一印象,甚至有部分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也这样认为,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无偿还能力还借钱,当然构成诈骗罪,这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并且理论界起了个名字——借贷型诈骗。
借贷型诈骗的侦查主要就是围绕借钱是不想还展开
那么,准确识别借贷型诈骗有什么意义呢?
对于出借人来说,通过温和的方式向借贷型诈骗的骗子要回借款几乎是不可能的,采用非温和方式要账则可能要账不成反而涉嫌违法犯罪,起诉到法院后将因找不到人无法审判,或者因涉嫌犯罪而还是移交公安机关,因此通过报案将骗子绳之以法,才是挽回损失的唯一办法。
骗子到案后,除非退赔受害人(出借人)的借款,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否则绝大多数都会被刑事拘留,因此,骗子到案后有偿还能力的都会积极退赔,公安机关也会查询骗子的银行账号,为受害人追偿。当然,骗子的家属在骗子被羁押后,为了骗子从轻处罚,很多家属都会代替骗子赔偿。
报案的主要目的
张明楷教授认为:
“在借款诈骗时,只要行为人隐瞒了自己内心不想归还的事实,使出借方误以为行为人会归还进而借款给行为人,就成立诈骗罪。”
下面结合案例来说明,陈某某就是在自身欠有大量外债的情况下,借款不还,构成诈骗罪。
案件编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刑初436号刑 事 判 决 书
陈某某,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编外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市×开发区。
2019年6-7月间,在北京市顺义区×镇×工业区、河北省×市×开发区等地,陈某某虚构投资项目、赎回抵押的房产证等理由,向被害人金某(女,40岁,河北省人)借款人民币82万余元,所借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借款时陈某某隐瞒了自身欠大量债务,无偿还能力的情况。
2019年10月 ,受害人报案,10月21日,公安机关通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当日,陈某某主动到案。
(这种情况视为自首,判决也认可自首,按照量刑规则,自首最高可减轻30%的刑罚),10月22日,陈某某被刑事拘留,10月27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
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某在向被害人金某借款时,其自身已经欠大量债务,无力偿还,而被告人陈某某却隐瞒自身的负债和其所借款项主要用来还债的情况,通过虚构投资项目等方法,向被害人金某借款,致使被害人金某陷入错误认识,将钱款出借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将所借的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债务,致使被害人金某人民币82万余元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陈绍波退赔被害人金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十二万三千五百元。
律师认为:
一、只要是借钱时不想还就构成借贷型诈骗。
二、只要借钱时没有偿还能力,就直接推定不想还,构成借贷型诈骗。
因为骗子被抓后绝大多数都会说我是想还的呀,司法实践中常用推定的方法判断想不想还。
将借的钱用于挥霍,赌博,隐匿等也可推定对方借钱时不想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