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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委托放款被诈骗 “中间人”存在重大过失承担50%赔偿责任

日期:2023-06-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委托放款被诈骗 “中间人”存在重大过失承担50%赔偿责任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顾慧华

受高息回报诱惑,委托朋友先后将1800万余元款项向外出借,却遭遇他人诈骗,最终260万余元钱款不能收回,该笔损失谁来负担?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法院最终判令夏某作为无偿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33万余元,其余出借款项未能收回的损失由出借人姚某自行承担。

马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等为借口,从2018年1月开始,向被告夏某借款并许诺高额回报,夏某先后向马某出借巨额资金,一开始也收到了高额利息。因为尝到了“甜头”,夏某还给马某打起了“广告”,向其亲朋好友介绍“单子”或“拼单”,这些亲朋好友再从夏某处获得马某转来的高额本息回报。原告姚某是夏某的多年朋友,从夏某处获知高额“理财”信息后,从2019年10月起,先后通过夏某向马某出借1800万余元款项。后来,姚某通过夏某从马某处陆续收回1500万余元。

好景不长,2021年4月左右,马某拆东墙补西墙也无力按时归还对外所借的款项,其诈骗犯罪东窗事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等罪名被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3年。因马某的诈骗行为,姚某尚有260万余元未能得到受偿。姚某遂找到夏某催讨该款,但夏某认为其不是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姚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夏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姚某认为其与夏某之间是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因此受到马某诈骗造成的出借款项损失,夏某作为受托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260万余元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夏某则辩称,其受姚某和马某的委托,作为中间人代为接收、转交出借和还款资金,自己和姚某都是马某诈骗的受害人。姚某为图高息回报出借巨额资金,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委托夏某将钱款转账给马某用于放贷,再由夏某将从马某转来的本金及收益转回给姚某。在此过程中,姚某是委托人,夏某是受托人,夏某在其中没有进行管理,两人也没有约定收益分配或由夏某收取代理费,双方形成的是无偿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夏某作为一名从事财务工作多年的专业人士,向姚某推荐的放贷收益年息高达120%,理应预见到其中的巨大风险但却没有预见。相反,夏某为帮助马某能顺利“融资”,对外称马某有汽车、房产等抵押物,投资是有保障的,但其本人没有对此进行认真核实,未能尽到受托人所负的谨慎、勤勉的一般注意义务,并最终导致出借款项遭受马某诈骗而使姚某蒙受损失。夏某在履行委托事项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姚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姚某为获取高息回报,轻信他人之言而自陷出借巨款毫无任何安全保障的放贷风险之中,对自身的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最终酌情判令夏某对姚某被马某诈骗造成的出借资金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3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造成姚某出借资金损失的根源在于马某通过夏某实施了诈骗行为,尽管马某为此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姚某、夏某都因此承担了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法官在此提醒,面对所谓“高额回报”“没有风险”等投资项目时,自身一定要做到理性而不侥幸、稳健而不冒险、警惕而不盲目。更不要随意做放款的“中间人”,否则不仅自己遭受损失,还可能得为他人的损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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