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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白酒业务员伪造数万酒瓶盖兑奖获刑

日期:2023-05-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白酒业务员伪造数万酒瓶盖兑奖获刑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黄磊 汪桂苏

在生活中白酒企业常常开展有奖促销,在酒瓶盖中印上“3元”、“5元”等字样,消费者可以凭瓶盖兑奖。但是这样小小的营销手段却给了有些人钻营取巧之机。近日,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酒瓶盖兑奖的诈骗案件。案件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等人系某品牌白酒推销员,在白酒厂家开展有奖促销活动时,灵机一动,竟合谋伪造数万个酒瓶盖兑奖,牟利数万元。如东法院最终以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均处适量罚金。

案情回顾:2020年年底,白酒推销员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葛某某合谋通过制造假冒的酒瓶盖来向经销商兑换奖金的方式骗取钱款,遂联系了南通某模具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制作、生产了19000多个背面印有“积5分”的假冒酒瓶盖。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被告人葛某某等人,以真假瓶盖掺混的方式在如东某烟酒商行兑换假冒瓶盖约1590个,骗取奖金7950元。

2022年年初,被告人毛某某经被告人陈某某的介绍向南通某模具有限公司购买了85000个假冒酒瓶盖(背面印有“3元现金”、“5元现金”字样)。被告人毛某某通过真假瓶盖掺混的方式在泰州市的多个经销商处兑换。后被告人毛某某将部分印有“5元现金”的假冒瓶盖卖给被告人阚某某。被告人阚某某通过真假瓶盖掺混的方式,先后三次在如东某烟酒商行处兑换假冒瓶盖6259个,骗取奖金31295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作为白酒推销员,利用白酒厂家有奖促销活动,合谋串通伪造有奖瓶盖,欺骗白酒经销商以兑奖牟利,致使经销商遭受较大财产损失,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鉴于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在工作中要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诚信守法,切莫因为工作中的一点蝇头小利跌入犯罪深渊,切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同时,在此提醒广大有奖促销类企业,要强化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加强有奖促销活动管理,提高兑奖凭证防伪辨识度,防止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以免企业遭受财产损失。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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