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虚构订单骗取平台车费 法院:构成诈骗罪
网约车平台有这样一个机制,如果乘客不支付车费,平台将先行垫付给司机。这一举措本是为了维护司机利益,却被一些投机分子当作“财富密码”,虚构订单骗取平台费用,造成网约车公司经济损失。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对该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对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4千元至2千元不等的罚金。
【案情回放】
小吴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19年5月,他从上海开车到南京办事,返程前本想拉上一单补贴油费,却迟迟没接到订单。眼看要拉空车,小吴赶紧给“针头”发去定位:“帮我下一个从这里到上海的订单。”
“针头”,就是那些专门帮助司机建立虚拟订单的人。他们利用大量“僵尸”号码下单,却不支付车费。而获得平台垫付的司机们,也往往会给“针头”部分费用作为报酬。
小吴很快就抢到了这笔假订单,行程结束后,平台向他垫付了1千余元。之后他又如法炮制,最远一单跑了6百多公里,收到平台5千余元。
网约车司机小黄也从朋友处听说了这个“漏洞”,不同的是,他在手机上安装了一个软件,来模拟GPS行车轨迹,这样无需出车,下单之后在家“躺着”就能赚钱。
就这样,小吴、小黄等7人分别骗取了网约车公司四千余元至一万余元不等。
2022年8月,公司经大数据筛查,发现了这些异常订单,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部分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一、共享经济,涉及多方利益
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正在快速发展,作为平台必须兼顾司机、乘客以及自身的利益。案中的垫付机制就是出于这一考虑,由平台及时补上司机收益缺口,也为忘记付款的乘客设置了一定缓冲期。当然,平台作为企业,服务于司机和乘客,必然会产生相应成本,也应有合理收益。
二、刷单行为,或已构成犯罪
一些网约车司机钻了规则的空子,认为刷单只是违规问题,被发现了最多封禁账户,却不知虚构订单骗取钱款,数额较大的,或已构成犯罪。这一行为也严重危害了整个平台的健康运行,让企业垫了钱却寒了心。在此建议广大网约车司机引以为戒,不要因不劳而获的“捷径”,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三、多方兼顾,实现最优解
平台应对司机加强教育监管,提升技术手段,对异常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排查、及时处置。在平台经济时代,站在多方利益点兼顾的立场上,实现司机、乘客、平台三方正循环,才能推动整个行业生态的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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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曹赟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