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账不还属于诈骗?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17年9月6日,景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景谷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报案称:2011年10月25日,向某某在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贷记卡,永久信用额度为52000元。截至2016年9月共累计欠款31071.6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果。接报后,经侦大队民警在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对向某某使用信用卡消费流水账进行了核查。经工作,办案民警于9月7日依法将向某某传唤到案。经查,向某某自从办理该信用卡以来,经常使用该信用卡用于个体经营资金周转,最初几年还按时还款,但最近几年由于经营不善,周转资金不足,导致不能按时还款,经银行多次催办,向某某以拒绝接听电话、外出躲避等方式逃避还款。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延伸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这里所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向某某的行为就属于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诈骗。
普洱警方在此提醒大家:要科学管理自己的资金,使用信用卡时,在每个月的最终还款日之前将消费总额全额还上,做一个讲信誉、守法律的好公民。不要等到蜀黍来到你的家门前,你才发现自己已步入了法律的“雷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