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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

借钱不还会进监狱!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日期:2018-01-31 来源:诈骗罪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辩护律师 阅读:275次 [字体: ] 背景色:        

借钱不还会进监狱!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今天,借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因借钱违反《刑法》,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
  
第一消费金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借贷”,得到525.3万篇法院裁判文书,其中刑事案由22748篇。
  
这22748篇刑事裁判文书,其中主要是针对借款人。关于借款人的数万次刑事判决,昭示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古训。那些裁定借款人入狱的案例表面,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可能会构成下面几种刑事犯罪。
  
罪名一:诈骗罪
  
2017年11月15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浩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另外,法院责令张浩退赔被害人俞某79633.85元。
  
从2017年2月18日日张浩到新昌县泰克汽修厂修理汽车开始,到2017年5月25日张浩被抓获归案,张浩以帮助俞某手机安装刷卡软件等为由,多次骗取俞某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等。
  
在拿到俞某的诸多信息后,张浩下载多家网贷公司APP,并以俞某身份信息注册后进行购物消费或贷出钱款转到自己支付宝、财付通账上归己挥霍。在每一次操作完后,张浩均将各网贷APP删除。比如,2017年2月18日,张浩以俞某的名义从支付宝里面的招联消费金融的好期贷贷出5000元,转到俞某绑定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又通过俞某的支付宝转到自己支付宝挥霍;当天,张浩又通过前述方式在招联消费金融的网上商城花费5399元购买一部iPhone手机给其妻子丁某使用。
  
除此以外,张浩还谎称公司要做账,走流程,让俞某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及储蓄卡、浦发银行信用卡后,归己挥霍,共计骗取俞某79633.85元。
借钱不还会进监狱!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浩有刑事责任的依据为《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现金贷昙花一现的高速发展期,如果说张某骗取俞某还只是个人对个人的诈骗活动,那么,那些成组织的诈骗之猖獗令人瞠目结舌,比如北银消费金融即因风控不力而受到监管重金处罚。
  
罪名二:高利转贷罪
  
2017年7月27日,杨恩俊被四川省乐山市的沐川县人民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除此以外,杨恩俊还被判退还违法所得28.186322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2009年7月至2013年11月,杨恩俊以本人及其妻徐某的名义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寿险保单作为质押,套取两家保险公司的信贷资金,分别以4.79%至6.15%的年利率先后借款11笔共计462.6万元,并以年利率24%的高利息转贷给他人非法牟利。
  
在此过程中,杨恩俊通过高利转贷从四川渝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某等两处获得281863.22元,后于2017年6月8日全部退还。
  
截止2017年5月6日,杨恩俊已偿还保险公司所有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沐川县人民法院认定杨恩俊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但因杨恩俊具有自首情节,退赔两家保险公司全部损失,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且其身体多病,最终才只判处杨恩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
  
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恩俊的核心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贷款非常容易的当下,贷得低利息平台的资金,转手以高利息又放出去,赚取中间的利差,是一种牟利手段。这样牟利,实际上存在违反《刑法》的风险,一旦被定罪将被关进监狱。高利转贷的现象多了,实际上对低息贷款平台极为不利,导致市场被扰乱,劣币驱逐良币。
  
罪名三: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2015年9月24日,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门永锋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赔平顶山市工商银行建西支行贷款本金206万元及利息;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王东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3年初,门永锋、王东东等人到工行平顶山建设西路支行找到该行客户经理徐红伟,欲以郏县名扬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名扬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徐红伟告知门永锋、王东东,办理网贷通业务需要有房产抵押。随后,门永峰(系郏县福原糖烟酒商行、郏县福源糖烟酒批发总行实际控制人)伙同王东东以名扬公司的名义,通过虚假的房产证、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名扬公司与福源糖烟酒批发总行之间的购销合同、名扬公司与郏县福原糖烟酒商行之间的葡萄酒购销合同等手续,由名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晓兵及该公司股东吕巧红作担保,在建西支行申请600万贷款。
  
600万到账后,门永锋将钱用于归还个人贷款、购买彩票、购买车辆等。2014年7月该笔600万元贷款到期时,仍有323万元贷款本金未偿还,门永锋、王东东遂投案自首。
  
郏县人民法院认为,门永锋、王东东使用虚假合同、房产手续骗取银行贷款600万元,其中,门永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2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制度和公有财产的所有权,构成贷款诈骗罪;王东东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350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侵犯了金融秩序和安全,构成骗取贷款罪。
  
在此案判决中,郏县人民法院判处门永锋贷款诈骗罪,判处王东东骗取贷款罪,相应的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除了本文提到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不完全统计结果显示,借款人还有因为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遭受刑事处罚,最终失去人身自由,且将背负遭遇过刑事处罚的污点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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