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万诈骗款 修起“忠孝塔”
法制晚报讯(记者 高艳) 临近年底,朋友圈里又出现了“高息理财”的身影。一些“朋友”现身说法,卖力推广各种“零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但这些熟人介绍的“好项目”,也有可能是“坑”。比如湖南安仁一家公司的老板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近两千万元。而那些“口口相传”帮他充当“中间人”去筹钱的,除了曾拿到高额利息的债权人,甚至还有当地部分政府工作人员。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资料显示,唐某及其妻贺某实际集资诈骗金额上千万元。除了用来送礼买车、给两个儿子结婚和出国留学等之外,唐某还花147.4万为父母修建“忠孝塔”。
因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今年一月,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
案情回顾 以高息为诱饵 非法集资近两千万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唐某、贺某均为湖南安仁县人,后到浙江宁波市经商。2004年11月,唐某在安仁登记成立了新艺公司,唐某任法人代表,贺某为股东。新艺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回收废旧熟铁轧圆钢。但由于其能耗大、污染大,生产不符合产业政策,大部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就未盈利。
2006年新艺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扩大企业经营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大量集资。而贺某从宁波回到安仁后,也积极协助唐某实施非法集资,并对外转移资金归个人使用。
此外,唐某还被指通过合作、转租等形式,将多名投资者的资金、设备等据为己有。另外,唐某借用其哥哥、侄子等人的身份证件,在银行贷款数十万元,一直未曾归还。部分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唐某拒不执行。受害人蔡某向唐某讨债务时,其意图销毁借条并将蔡某的右手大拇指打成骨折。而受害人何某向唐某讨债务时,则被其殴打致左耳耳膜穿孔。
经法院审理,自2004年7月至2013年5月,唐某单独或伙同贺某非法集资1997.742万元,截至案发偿还本息共计650.24万元。唐某集资诈骗数额为1347.502万元。贺某集资诈骗数额为91.208万元。
传播渠道
除了口口相传 还有“可靠”中间人
那么,唐某夫妇是如何利用一个“从未盈利”的公司轻松集资近两千万的呢?这都离不开“可靠”的中间人——已经收到高额利息的债权人和部分政府工作人员。
判决书显示,为维持新艺公司运转,唐某从公司成立之初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多人借款。随着借款时间增长,其财务成本随之增加,资金短缺状况也日益严重。自2006年起,唐某所收取的集资款已绝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至2007年10月,唐某无力经营,只能将新艺公司陆续承包给他人经营,每年收取租金。
自2006年2月起,唐某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向部分出借人支付高额利息或费用,发动部分出借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在安仁当地散布集资信息,以公司生产经营为名,按2分至5分不等的月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大量集资以缓解资金紧张状况。
多名受害人的证词显示,唐某多次以工厂需要扩充生产规模为由借钱,而绝大部分受害人是通过已借款给唐某,并及时获得了利息的债权人或者个别政府工作人员介绍借钱给唐某的。
钱款去向
还本付息请客送礼
为父母修“忠孝塔”
判决书显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唐某没有设立专门账户和人员管理集资款,而是要求集资户将集资款汇入自己私人账户或将现金交给其本人。而在唐某非法集资的巨额款项中,只有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则用于还本付息。
此外,2009年7月至2012年10月,唐某单独或伙同贺某陆续支取、转移集资款580余万元归个人占有、使用。经法院审理,这些钱除了用于请客送礼、购买豪华小汽车、日常开支及归还个人贷款等之外,大儿子结婚购房、小儿子出国留学的费用也来源于此。
值得一提的是,唐某还用集资诈骗所得,在安仁县华王乡花147.4万元为父母修建“忠孝塔”。
唐某及其妻贺某集资诈骗上千万元。其中580余万入自家腰包
唐某集资诈骗数额为1347.502万元
单独或伙同贺某支取转移集资款
580余万归个人占有、使用
转入长子及长媳账户
80万用于结婚买房等开支
转入小儿子账户
35.43万元 用于上学开支
花费147.4万
为父母修建“忠孝塔”
一审结果被判集资诈骗罪,夫妇俩不服均上诉
2015年1月2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贺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唐某、贺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18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重审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唐某、贺某犯罪所得返还给各被害人。
宣判后,唐某、贺某再度提出上诉。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借款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使用诈骗方法,应定性为民间借贷。贺某及其辩护人则提出,贺某没有转移公司财产,只是尽父母的义务为儿子读书、结婚、买房所用。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则提出,唐某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意见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除对唐某集资诈骗罪量刑畸轻外,其余量刑适当,全案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并驳回唐某、贺某的上诉。
终审判决数罪并罚判无期并处罚金58万元
湖南省高院认为,唐某、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唐某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贺某集资诈骗数额巨大。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贺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今年一月,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上诉人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并原判对其贷款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上诉人贺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