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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案例: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5辑(总第34辑),第259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争议焦点: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等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
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后,以绑架为名,向被害人的亲属勒索钱款,其亲属在当时的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尽管其完全可能相信被告人虚构的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但其绝不会“自愿”地向被告人交出钱款,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足以对被害人亲属产生精神强制力,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