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不仅要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也要同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有无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了解。发现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本条规定,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时,通过阅卷、讯问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调查,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留、侵犯被拘留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是宪法规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的重要体现。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检查,如确有违法情况应坚决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免今后再次发生。公安机关有义务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以示接受监督。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正确执行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检察机关了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一是审查案卷材料等。根据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二是根据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也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三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发现。根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或者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等情况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这些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现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违法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另外,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进行申诉或者控告。对于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过审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的,也可以在审查批准逮捕中提出。
本条的“违法情况”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比如采取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没有回避,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没有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侵犯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者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等情况。“纠正”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侦查活动违法的不同内容、不同程度,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改正或挽回影响,比如:消除违法情况,有的也需要根据情况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