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里所说的“保证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允许其留在社会上生活、工作,保证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公民。对于保证人的条件,本法第六十七条作了规定。“保证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的保证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金钱。对于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两种保证措施的目的,都是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体现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力,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决定机关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