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累犯
[案请]
被告人:万某,男,40岁。1983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某,男,52岁。198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5
年刑释放。
被告人:朱某,男,Z7岁,农民。1995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免予起诉,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6个月,1998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卢某,男,63岁,农民。198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0年刑满释放。
万某于1998年4月下旬,从元汇农场王某家中将2.6千克鸦片带到甲市周某家中。后万某、周某分别将1.6千克、1.4千克鸦片交给甲市卢某贩卖。同年5月20日下午4时许,卢某在甲市新颖旅社410房间贩卖鸦片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缴获鸦片2642.4克。同年8月17日,据卢某供述,在其家中查获鸦片0.3505千克。
1998年初,周某流窜到乙县邀约朱某贩卖鸦片。朱某越境到老挝购鸦片1.2千克,同周某将鸦片带到甲市周某家中。此后朱某又从乙县越境到老挝购回鸦片1千克偷运到甲市贩卖给周某。
1997年底,自某(另案处理)、吴某(在逃)窜至丙地邀约万某贩卖鸦片。吴某出资,自某、万某从乙县越境到老挝购回鸦片5千克,在丁县交给吴某,万某与吴某将鸦片偷运到雄镇贩卖。1998年1月下旬,自某、万某集资从乙县越境到老挝购回鸦片12千克,在丁县交给吴某贩卖。此时吴某又出资,由白某、万某从乙县越境到老挝购回鸦片6千克,与吴某偷运到戊地进行贩卖。
1997年8月10日,中级人民法院以贩毒罪判处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积极交待和检举揭发了万某、周某的贩毒罪行。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抓获了万某、周某和另一毒贩朱某,使全案真相大白,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卢某具有立功表现,并将卢某贩毒案于1998年9月29日发回,与本案合并审理。
[问题]
累犯成立的条件?立功应怎样认定?
[判决]
被告人万某、周某、朱某、卢某曾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为非法牟利而贩卖毒品鸦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且贩毒数量大,情节严重,均应依法严惩。被告人万某、朱某、周某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在案发后积极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分子,有悔罪、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65、66条规定,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其可分为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一般累犯成立的条件为:[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成立的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没有刑罚轻重的限制;[3]没有时间上的要求。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所谓立功是指对犯罪分子予以从宽处罚的情节,认定立功,犯罪分子必须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行为。
根据以上论述来分析本案,我们认为,万某、周某、朱某和原审被告人卢某为非法牟取暴利,目无国法,多次贩卖鸦片,其行为构成《刑法》第344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万某参与他人贩卖鸦片达14800克,周某句结他人贩卖鸦片达7265.8克,朱某参与他人贩卖鸦片达2200克,卢某参与他人贩卖鸦片达2997.9克,贩毒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严惩。万某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犯罪,系累犯,周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继续贩卖毒品,亦构成累犯;朱某亦是在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犯罪,也构成累犯。卢某在案发后,积极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分子,有悔罪立功表现,所以可减轻处罚。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