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旗下网站 
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电话:13691255677  
 

典型判例

首付过户后迟迟拿不到尾款,警惕这种“买房”骗局

日期:2022-12-1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推荐阅读    
亲属被抓走了,我该怎么办?
把握好“黄金37天”救援期!
取保候审,判决缓刑的关键!
无罪辩护,还犯罪嫌疑人清白!
冤假错案翻案,为什么这么难!
如何委托专业刑辩律师,辩冤白谤?
 
正文▼
 

首付过户后迟迟拿不到尾款,警惕这种“买房”骗局!

案情介绍

因为儿子需要用钱,2020年10月,年逾花甲的余大爷打算出售名下一处价值130余万元的套间,并将房产信息挂在了东阳某中介公司进行出售。没多久,中介小林就带来了一名“爽快”的买家陈某,看房当天就表示可以签订购房协议。双方谈妥成交价格为133万元,约定同年10月底前支付房屋首付款33万元。至于尾款,陈某表示自己支付能力有限,希望可以先将房屋过户办理按揭贷款之后再行支付。

“我咨询了中介和卖过房子的,大家说二手房买卖都这样操作。”于是,余大爷放下戒心,与陈某在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收到首付款当日便配合陈某完成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

两个多月过去,由于陈某一直以银行按揭未办好等理由推脱,余大爷始终没有拿到尾款。余大爷和家人商量后决定起诉陈某违约,经调查发现,陈某其实在过户第二天就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165万元的抵押贷款,而除了余大爷的房产外,他还连续以同样的方式买入3套房屋进行抵押。怀疑陈某涉嫌诈骗,余大爷和家人赶紧报了警。

警方调查发现,2020年9月—2020年12月,陈某以100余万元首付款,接连骗取了价值共计500万余元的4套房产所有权,办理的抵押贷款等均被用于个人债务清偿、网络赌博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卖房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支付少部分首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过户,随后将房产用于抵押,将抵押款项用于个人债务清偿、网络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声明:本文来源“金华普法”,在此致谢!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处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3G手机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