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怎样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们常说的合同诈骗罪的参考标准有五个: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的。
以上五种情形既不是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仅仅只是参考标准之一。这就导致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大量的合同诈骗案件无法进行分辨区分,出现了大量的同案不同处理的现象,部分列入刑事案件,部分列入民事或商事纠纷。甚至同一个案件,某地区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能立案,另外一个地区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就不能立案。因此,部分法官总结出认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新五条:
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但是,这种总结也无法解决合同诈骗犯罪认定的标准化问题,新五条依然既非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
因此,合同诈骗的认定非常受司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及某具体执法部门对该罪名执法状态的历史沿革影响。
公安部也数次出台了禁止公安部门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从而导致执法部门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合同纠纷无所适从。因此,在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当中,无论是控告方还是涉案嫌疑方,选择一个能够正真厘清合同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的律师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