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旗下网站 
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电话:13691255677  
 

刑法知识

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

日期:2016-07-19 来源: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15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一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二个月,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暂不执行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考察需要时间,时间过短,不足以起到考察的作用。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一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一年以下、二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

第二款规定了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第三款规定了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本条所说的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3G手机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