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七十一条【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应当如何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应当如何数罪并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时间,必须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新罪。根据本条规定,对在执行刑罚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新罪作出判决,再将新罪判处的刑期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相加,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期。“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也就是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的剩余部分,如原判决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是二十年,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时,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十五年,原判决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就是五年。然后把这五年和新罪判处的刑罚再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其结果,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二十年。这是对在服刑中的罪犯又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体现了对这类犯罪的从严打击精神。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而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关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存有不同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刑罚是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的,因此这里的刑罚应作同样理解。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于刑法第六十九条是针对主刑规定了实行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对于附加刑是在该条第二款另行规定的,因此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应指主刑执行完毕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