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之申请变更逮捕措施
1、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3、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