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法律法规
关于如何计算管制的刑期和对先行羁押的时间如何折抵刑期的规定这样规定是考虑判决执行以前的先行羁押,是实行关押的剥夺人身自由,而管制则是不实行关押的限制人身自由,因此规定先行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是合理的。这里规定的“先行羁押”是指判决开始执行以前,针对被判处刑罚的同一行为而实行的关押。
关于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解除管制的条件和如何解除管制的规定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这条规定要求执行管制的机关,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一旦管制期满,应当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拖延管制期限,损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及时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关于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要求和对参加劳动的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如何支付报酬的规定关于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何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这样规定,有利于鼓励罪犯积极参加劳动,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以更有效地体现管制刑的特点和效力。
关于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关于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如何处理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于对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如何处理的规定1.在认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时,应当注意认定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后果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在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弄清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既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
关于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的规定条规定体现了我国的主权原则。我国是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了罪,除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接受我国的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维护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决定是否判处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关于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的规定关于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规定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关于主刑种类的规定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危害特别严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所谓“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种。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种。它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