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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特殊规定

日期:2016-07-19 来源: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3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解释: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解释】本条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特殊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2.不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或者刑罚的轻重,只要构成犯罪即可,不受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累犯。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所以,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本条对此作了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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