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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关于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

日期:2016-07-17 来源:诈骗罪刑事辩护第一网 作者:诈骗罪刑事辩护 阅读:202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管制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最高为二年,最低为三个月。

第二款是关于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刑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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