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犯罪司法观点之票据诈骗罪
1.出具空白支票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人民司法2016.32.035)
【裁判要旨】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经完成。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案号】一审:(2015)普刑初字第401号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765号
2. 伪造金融票据骗财的性质(人民司法2010.12.018)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虚假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使用而骗财的,构成票据诈骗罪;作为担保方式进行借款而骗财的,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先伪造承兑汇票后实施票据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按票据诈骗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8)常刑二初字第1号二审:(2008)苏刑二终字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