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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名专题 >> 金融凭证诈骗罪

最高法诈骗罪裁判观点汇总之金融诈骗类

日期:2016-09-02 来源: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作者:诈骗罪刑事律师 阅读:364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诈骗罪裁判观点汇总之金融诈骗类

46.观点: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观点来源:张平票据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653号

裁判观点:从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看,行为人盗窃的物品系有保护措施的财产性权利;从所侵犯的法益看,盗窃行为未使失票人的财产权利直接受损,使用行为仅侵犯了受票人的财产权利及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张平的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特征;本案不宜参照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的规定。

47.观点: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其所犯罪行系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

观点来源:房毅信用卡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921号

裁判观点:从构成特征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和“经催收不还”是认定“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要件;从行为特征分析,仅有透支行为尚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特征;因银行催收因素导致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所引起的后果,亦是被告人“经催收不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8.观点: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观点来源: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387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王世清以欺骗的手段从刘耀手中取得已经贴现过的承兑汇票,其票据的取得是非法的;在贷款过程中,王世清明知该汇票已被贴现,自己对该汇票不具有支配权,而向农行淮西支行隐瞒了事实真相,擅自以本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使用不具备支配权的承兑汇票办理质押贷款,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的汇票”。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汇票进行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49.观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透支本金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观点来源:陈自渝信用卡诈骗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841号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只应对犯罪所得即透支的本金部分作出判决。理由如下:(一)犯罪数额只限于透支本金;(二)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等不属于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对于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滞纳金等间接损失,应当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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