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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挂”获赔让“挂起”的正义落地

日期:2016-07-17 来源:诈骗罪刑事辩护第一网 作者:诈骗罪刑事辩护 阅读:291次 [字体: ] 背景色: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是“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所谓“疑罪从挂”,通俗来说是指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后来一直没起诉、判刑的案件。司法解释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将获国家赔偿,为人权司法保障增添了一把“法锁”,这不仅是国家赔偿范围的一次拓展,更是司法文明的一大进步。此前国家赔偿的获得,必须依赖案件结果的最终确定,经法定程序确认司法机关行为错误,才能启动相应的国家赔偿程序。而那些久拖不决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就因为“疑罪从挂”让其受到的侵害亦始终被高高“挂起”,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有的甚至一“挂”就是十几年。

两高明确“疑罪从挂”可获赔充分体现出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使“挂起”的正义得以落地。

一方面,“疑罪从挂”有了明确的范围和标准。今后凡是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这些“从挂”案件当事人均可作为受害人提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另一方面,“疑罪从挂”获赔的规定,能很大程度上抑制“疑罪从挂”案件的产生。“疑罪从挂”关键在于一个“挂”,司法机关迫于某种压力,进而对案件“拖而难决”,挂着;为了避免出错,必须“留有余地”,挂着。在押公民即将达到法定羁押期限,证据不足以定罪,挂着……因此说,“疑罪从挂”可获赔的规定,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明确了一个“正义期限”:司法机关办案“从挂”超期,就要被推定为“错案”,就要启动国家赔偿。这无疑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因为防止了司法权的错用和滥用,就能倒逼司法机关慎捕慎抓和慎判,就能确保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让每个人免受不法侵害。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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