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取财该定何罪?
【案情】
女子王某通过微信认识了男子李某,李某谎称替家人打理建材生意。交流中,王某发现李某很可能是心目中的“高富帅”男友。双方约会时,李某打扮时尚,交谈中显得彬彬有礼,还不时谈起替父母打理建材生意时遇到的麻烦,王某因此放松警惕。这时,李某突然以手机没电为由,借走王某苹果手机,并拿着手机失踪。
【分歧】
对于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王某的钱款,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诈骗罪是基于错误的认识,具有处分财产的意识,而盗窃罪以秘密窃取为手段,不需要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也不需要受害人对财物具有处分意识。
本案中,李某虽然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王某也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首先,李某的取财手段主要是盗窃;其次,被害人虽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错误认识与处分财产无关,被害人仍然对财物只是占有的迟缓,仍然有所有权,并没有将财物处分给李某;因此,李某的犯罪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综上所述,李某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取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