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及时讯问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删去了“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对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同时也有利于迅速查明已掌握的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以便不失时机地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即一旦发现错误拘留人时,应立即放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2012年3月14日修改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删去了“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是考虑到,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其目的在于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并有利于收集证据,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果适用不当,就会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必须慎重适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在实践中易被理解为只有犯罪的证据充足的,才能予以逮捕,这与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在表述上有冲突。为避免理解错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删去了这一规定。这样规定既考虑到了司法机关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又考虑到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