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法律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10]23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 :2010-05-07
实施日期 :2010-05-07
颁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若干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
法律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经[2008]214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 :2008-11-05
实施日期 :2008-11-05
颁布机关 :公安部
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金额、挽回经济损失数等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警令[2008]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虚报注册资本案按照虚报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按照虚假或抽逃的出资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二、贷款诈骗案按照诈骗的贷款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三、走私假币案、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按照已经查证属实的伪造、变造的货币的面值统计涉案总价值。
伪造、变造的外国货币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货币的面值,按照立案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统计。
四、危害税收征管案按照以下方法统计涉案总价值:
(一)偷税案按照偷税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二)抗税案按照拒缴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三)逃避追缴欠税案按照欠缴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按照骗取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金额的,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按照票面金额统计涉案总价值;票面既有价款额又有税款额的,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按照票面金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五、挽回经济损失额按照实际追缴的赃款以及赃物折价统计。
公安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银办函[2002]377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出口押汇垫款认定事宜的复函
进、出口押汇属于贸易融资业务。进口押汇是银行根据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予客户资金融通的业务活动。出口押汇是银行院出口商提供的出口单据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活动。押汇垫款是贸易项下融资的一种方式,其性质应属于贷款。
【法研[2003]110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征求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的函》 的复函
对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单位涉嫌贷款诈骗的行为,应当参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公经[2008]214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若干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
二、贷款诈骗案按照诈骗的贷款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五、挽回经济损失额按照实际追缴的赃款以及赃物折价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