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配合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对异地执行拘留、逮捕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执行拘留、逮捕任务的公安机关的通知义务,即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这里的“异地”,是指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是指犯罪分子居住或者藏匿的地区。规定“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一方面是为了让当地公安机关能够为配合执行拘留、逮捕任务进行必要的准备,比如事先查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落,准备人员、车辆,拟定行动路线、方案等。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作为当地的治安管理机关,有责任掌握本地的治安状况,包括在本地是否发生了违法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居住在本地或者流窜、隐藏在本地等情况。在当地公安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执行了拘留、逮捕,也可能会给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工作上的麻烦,比如误认为本地公安机关管理的居住人口失踪,甚至出现当地公安机关不了解实际情况,因误解而给拘留、逮捕造成障碍的情况。从实践来说,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一般是派人到当地公安机关执行任务,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也可以将配合的请求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自己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后,通知请求协助的公安机关将被拘留、逮捕人押解回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在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时,要告知并出示有关的拘留、逮捕证及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比如办案协作函件)等,保证各种法律手续完备。在必要的时候,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介绍基本的案件情况,以便于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具体的方案。
二是规定了异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义务。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得到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前来执行拘留、逮捕任务的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配合”包括帮助查找被拘留、逮捕人所在的具体地点,派出为保证顺利完成拘留、逮捕任务所必需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警械、车辆,在拘留、逮捕后本地看守所及时协助羁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帮助进行异地押解等工作。根据本条规定,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也就是必须配合完成拘留、逮捕任务。因此,外地来执行拘留、逮捕任务的公安机关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予以配合。经调查核实被拘留、逮捕人不在本地管辖范围的,也应当及时转递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解。当然,对于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比如错误拘留、逮捕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等,应当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
对各地公安机关如何配合执行好异地拘留、拘留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是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更好地履行侦查职责,准确及时查明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需要。逮捕根据法律规定,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都想尽办法逃跑、躲藏,千方百计地企图逃脱公安司法机关打击,因此,案件侦破后,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的任务也是十分艰巨的。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都逃离作案地,所以查明犯罪分子藏匿的下落,并将其抓获的任务也不都是在其作案地完成的,许多都需要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逮捕。一般来说,为了提高侦查效率,各国的侦查机关都遵循一体化原则,在完成任务时服从统一的指挥。我国公安机关也是这样,配合异地前来抓捕的公安机关完成拘留、逮捕任务是各地公安机关应尽的义务。实践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到异地去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都会在主动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后,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但有时候,由于沟通不够,甚至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存在保护主义等原因,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也会遇到一些困难,有的得不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因此,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情况下异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义务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