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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关于假释的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日期:2016-07-21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诈骗罪刑事辩护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假释的对象和条件】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解释】本条是关于假释的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所谓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执行一定的刑期后,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它对于教育改造罪犯,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这也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适用假释的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有两种人: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十年以上。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服几年刑,得到必要的改造。同时也只有在对被判刑的人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据此判断出其是否会再危害社会。

3.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所谓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是指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改恶从善,释放后不会重操旧业或从事违法犯罪等危害社会行为的。在一般情况下,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依据本款规定,可以假释。

但是假释条件还有一个例外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据此,对实际服刑不足法律规定期限的犯罪分子需要予以假释的,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任何法院都无权批准假释。这样可以防止有的司法机关执法不严,滥用假释情况的发生。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涉及政治性或者外交的情况等。遇有这类特殊情况,即使实际服刑不足本条规定的二分之一或者十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也可以假释。

第二款是关于不得假释的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况有两类:一是累犯;二是暴力性犯罪。暴力性犯罪本款列了五种,即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但不能仅限于这五种犯罪,对于其他危害程度相同的暴力性犯罪,如假释后可能危害社会的,也属于这里规定的范围。对不得假释的暴力性犯罪,本款规定还必须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这类犯罪分子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对于这类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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