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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又出最新骗局,当心中招!

日期:2022-12-0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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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刘蕴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19年6月起,庄某开办了一家专门从事注册、贩卖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号的工作室,先后招募了一系列成员加入。工作室成员使用自己及亲友身份证在网上实名注册大量营业执照,再利用已注册的营业执照,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申请微信公众号,并帮助更改微信公众号管理员、授权生成企业微信号出售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

2019年底,二道贩子李某在明知其出售的微信公众号可能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向庄某等人大量购买微信公众号再对外出售牟利。

2020年9月,张某添加某微信公众号后,被诈骗分子以平台投资理财的手法骗取人民币(下同)93000元。10月,胡某添加微信公众号“某某金投”后,被诈骗分子以网络博彩的手法骗取68万余元;司某添加企业微信“某某店”后,被诈骗分子以贷款验资的手法骗取15000余元。11月,周某被诈骗分子以平台投资理财的手法,在“某某云资”微信公众号上点击投资平台下载链接,继而被骗取9万余元,最终因负债过多,服毒自杀身亡;汪某添加微信公众号“某某芸股”后,被诈骗分子以网络投资理财的手法骗取180万余元;谢某添加企业微信“某某商贸”后,被诈骗分子以网络刷单的手法骗取4000余元。12月,李某添加企业微信“某某贸行”后,被诈骗分子以贷款验资的手法骗取15000余元。

而直至2020年底,庄某等人共非法获利2000余元,李冬非法获利1000余元

裁判结果

庄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追缴庄某等人非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裁判说理:

本案中,庄某等人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推广等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众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意义: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当信息变成资源,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风险,不法分子会趁机从中获利。本案中通过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方式设置连环陷阱的骗局,是目前最新型的网络诈骗类型。犯罪分子先通过看似权威的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骗取关注,之后向用户发送链接,在用户付款之后再通过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以交易异常、继续付款才能返款为由,诱骗用户反复付款,从而陷入反复被诈骗的循环中。有很多人可能认为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真实可信,骗子是不敢用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公然发布诈骗信息的,因此对企业微信、公众号提供的信息、链接等毫不设防,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本案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人们对于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的信任,设下了重重的陷阱。

本案的裁判既是司法机关针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情况所作出的及时回应,同时也敲响了防范新型网络犯罪的警钟。通过对这种新型犯罪的打击,让犯罪分子不敢再犯,也对微信的运营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提高鉴别犯罪活动的技术水平、细化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的注册审查规定、严格注册审查环节,多方合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微信便利的同时,更要保证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不受侵犯。

法官说法:

微信公众号所承载的服务功能给用户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在微信公众号上处理事务已经是很多人的第一选择。这就给犯罪分子们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纷繁复杂的互联网世界里,诈骗手段和方式不断升级更新,“杀伤力”不容小觑。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诱导他人,由于操作简单、“获利”迅速,很多人因此被诱惑进局,一不留神就会落入了骗子精心设计的陷阱中,最终受到了财产损失,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广大微信用户在使用某些所谓的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前,要先了解其认证主体资格。更重要的是,对一些陌生的网络链接、要求提交个人私密信息的行为等均需提高警惕,最大程度确保个人信息及自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轻信他人,保护好个人的财产,不可有投机取巧的心态,否则会让自己遭受不必要的、甚至是难以承受的损害。人在家中坐,收益秒到账,那些所谓免费的午餐都是提早预设的“陷阱”,切勿相信陌生网友所说的“投资理财”“稳定盈利”“高额报酬”等信息,不要轻易点击和扫描不明链接及二维码,更不要轻易给他人转账汇款,唯有脚踏实地才能收获幸福安稳的生活。而那些自以为寻找到新“商机”的人则更要警惕,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否则法律的制裁定然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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