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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薛某某犯了诈骗罪?

日期:2017-10-10 来源:诈骗罪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辩护律师 阅读:196次 [字体: ] 背景色:        

【热点事件】薛某某犯了诈骗罪?

案号:(2017)浙03刑终1031号

法院查明:2015年2、3月,被告人陈俊雄隐瞒已婚、无固定职业等真实身份信息,虚构其系香港恒财集团CEO、资产过亿等虚假事实,骗得李某(在校大学生)的信任,并致李某怀孕。之后,被告人陈俊雄通过伪造单身证明、公司资产证明等,又骗取李某母亲即被害人戴某的信任。自2015年6月起,被告人陈俊雄编造公司濒临破产、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资金周转等借口,多次向被害人戴某骗钱,共计骗得173.9985元,诈骗所得用于炒股和生活挥霍等。

法院认为:陈俊雄利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李某及其母亲戴某的信任(对于戴某汇给陈俊雄用于看病等费用支出,系戴某被骗视陈俊雄为未来女婿而给付),多次编造需要资金用于所谓的企业资金周转等,据此向戴某借钱约计174余万元。而陈俊雄自身资产极为有限,没有固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对上述借款不具偿还能力,且将款项用于炒股和挥霍,肆意处置资金,足以认定对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号:(2016)川1902刑初225号

法院查明: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初期间,被告人杨超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马英马某、龙游龙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王娜娜王某,随即与三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与三被害人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杨超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编造做工程装修、母亲生病、成都温江装修酒店等虚假理由,多次以借为名从马英马某处骗取人民币16.16万元、从王娜娜王某处骗取人民币8.35万元、从龙游龙某处骗取人民币1.2万元,共计骗取人民币25.69万元。被告人杨超将所骗取的款项用于归还以前的欠款及个人使用,后逃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6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超辩解与马英马某是因感情矛盾引发的债务纠纷,与王娜娜王某、龙游龙某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有偿还能力,与查证的事实相悖,辩解理由不成立。

案号: (2015)海刑初字第00185号

法院查明:

1、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周龙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虚构“工作调动”、“被检察院查办”等事实,以借用为名,骗取被害人夏某人民币共计60万元。

2、2013年间,被告人周龙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通过夏某认识被害人昝某,并与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周龙冒充连云港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多次虚构“工作调动需要打点”、“被检察院查办”等事实,以借用为名,骗取被害人昝某人民币共计14万元。

3、2013年5月,被告人周龙在江苏省南通市通过QQ聊天的方式认识被害人崔某,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周龙冒充南通市质监局工作人员,虚构“被连云港市纪委查办”等事实,以借用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崔某人民币共计1.05万元。期间,被告人周龙陆续归还0.76万元,实际骗取崔某人民币0.29万元。

4、2013年7月份,被告人周龙通过QQ聊天的方式认识被害人李某,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周龙冒充连云港市质监局工作人员,以借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共计2.73万元。

5、2014年7月,被告人周龙在江苏省如皋市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朱某,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周龙冒充如皋市质监局工作人员,虚构“受贿被查”等事实,以借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共计9万元。

6、2013年6月,被告人周龙通过上网聊天的方式认识被害人庄某,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周龙冒充连云港市质监局工作人员,以借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庄某款项。2013年8月19日,被害人庄某通过被告人周龙购买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后该车一直由被告人周龙使用,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龙隐瞒事实真相,将该车以17.46万元转卖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2013年11月14日,被害人庄某发觉其被骗,继而和其丈夫李保权向被告人周龙讨要被骗财物,经双方核算,被告人周龙对从被害人庄某处获得的财物予以认可,并出具52万欠条一份,后被告人周龙仅还款4万元。(赤裸裸的骗财骗色,遇人不淑……最后一个信息量好大,证明人间有真爱……)

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周龙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与庄某之间系正常的借贷关系,庄某出于个人目的主动进行的感情投资,被告人周龙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虚构借款理由,以借用为名诈骗多名被害女性,与诈骗庄某的作案手段、诈骗方式方法并无不同,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周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然后对方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最后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因此受到财产损失。

那么,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薛某某的案件(说明:以下内容仅出自李某某的爆料)。

薛某某在与李某某交往过程中,李某某知道薛某某就是那个歌比人红的薛某某,那个唱歌唱不下去转行淘宝卖衣服的薛某某,也知悉高某某和L某某与薛某某的感情史,所以首先,李某某对于薛某某公开的身份是清楚明白的。

其次,薛某某明确告知李某某因其与前妻高某某离婚而需支付1000万分手费,薛某某恳请李某某以爱之名一起承担,李某某遂从淘宝店的收入中一笔笔凑齐1000万以背负起这甜蜜的负担。据李某某闺蜜所言,薛某某与李某某曾经爱过,那么因爱豪掷千万赢芳心的套路也是可以被理解的,这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谈不上什么欺骗,成年人之间的事情总有成年人秘而不宣的规则。

最后,薛某某拿到1000万之后也确实是给了高某某,这笔钱的去向是李某某一开始就了然于心的。薛某某真是实诚boy,说一不二,拿到钱还真的就给了高某某,也不偷扣下一部分自己消遣买乐。

SO,从以上李某某网络爆料来看,认识薛,到把钱给薛,再到薛把钱给高,一气呵成,李某某一直明知,并对资金去向了然于胸。只是,近日薛某某高调和前妻重修旧好,于是李某某被情所伤,痛述遇人不淑,揭露渣男骗财骗色。

薛某某诈骗案,仅我个人看来,就是一起全城轰动的感情纠纷。纵使薛某某有万般不道德之处,也仅能站在道德原地作评价。除非一开始薛某某和前妻离婚就是谎言,目的就是骗取李小姐的1000万分手费,否则,要入罪?谈何容易。

最近读康德,还未读深,但这件事情让我想起了康德的一句话,用在这里可能不太妥,轻喷。“我不得不悬置知识,以便给信仰腾出位置”。感情这事儿自古就不是靠知识能够解决的,当然靠信仰我觉得也挺悬。谁都不能保证你给我千万,我定许你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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