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犯罪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解释】本条是关于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追诉时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明确规定追诉时效,为司法机关正确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依法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1.能够使一些企图逃避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内及时受到刑事制裁。
2.对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规定期限的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刑罚改造罪犯和警戒他人的目的。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已有改恶从善的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3.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提高办案效率,有效地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同时也避免因陈年旧案难以查清,给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困难,影响对现行犯的打击。
4.有利于安定团结,稳定社会,使已改过自新的罪犯放下包袱,安心工作。本条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规定了四种不同的追诉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是说刑法对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规定的刑罚,最高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在五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追究。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就是说,经过二十年以后,仍然需要对情节特别恶劣,罪恶重大,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意,可以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在确定追究时效的法定最高刑时,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法定最高刑不是指罪犯应判决的具体刑期,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和法定情节,与其所犯罪行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某种性质犯罪全部刑罚的最高刑,而是指某种性质犯罪中与该犯罪情况基本相适应的某一档处罚的最高刑。即对犯罪分子应在该档量刑幅度内处刑的档次最高刑。例如,犯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有两档,一档是死刑,一档为十年,应根据犯罪情节确定最高法定刑是十年还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