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期徒刑刑期计算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被送交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之日,而不是指判决生效的日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