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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外币赚差价 四人团伙诈骗三十余万获刑罚

日期:2018-04-09 来源:诈骗罪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辩护律师 阅读:22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兑换外币赚差价 四人团伙诈骗三十余万获刑罚

受世界经济格局影响,各国货币汇率一直起伏不定,外币兑换产生的差价让一些人嗅到了商机,也成为不少人实施犯罪的借口。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莫某、周某方、周某兵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十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周耒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莫某、周某方、周某兵、周耒某伙同喻某、周某林、刘某、罗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重庆、湖南临湘等地,使用低汇率的秘鲁币冒充高汇率的新加坡币,以兑外币赚差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周某兵诈骗作案7次,骗得现金(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9200元及价值7000元的黄金手链一条;莫某诈骗作案5次,骗得现金74000元;周某方诈骗作案5次,骗得现金74000元;周耒某诈骗作案4次,骗得现金7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周某方、周某兵、周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莫某、周某方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四人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于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主次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如需兑换外币,要选择去国家规定的合法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兑换,切不可轻易与陌生人进行外汇货币交易,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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