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 李菜英获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李菜英,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洞头区。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李菜英因本案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依法查明,2009年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菜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同时,被告人李菜英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以互助会为平台非法吸收会中不特定人员存款。
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李菜英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资金周转困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不计后果,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进行资金诈骗。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菜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菜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大额资金致无法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菜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菜英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