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电台记者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因王老板正因涉嫌销售仿冒商品被当地执法部门查处,其十多名同乡亦因此事与人发生打斗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得知此事后,自称某知名电视台栏目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兼记者的刘某声称可以通过自己的栏目为王老板“伸冤”,对该事件进行新闻采访和维权报道,向当地施压以免除处罚。然后,王老板出资40万元,由刘某带领其拍摄团队到达当地进行拍摄。该团队使用的拍摄器材、采访车均印有某知名电视台的标志,先后采访了好几家商户,甚至前往了当地执法机关了解案件。可是,当刘某带着拍摄团队离开后,王老板却一直没有等到所谓的报道,更没有等到所谓的维权成功。后来,王老板向广州警方报案。据了解,刘某(男,湖南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开设的一间广告公司与某电视台节目组相关广告公司有合作关系,刘某本人及其员工并无记者证与采访资格。刘某为了冒充某知名电视台团队,仿冒制作了采访证、工作证、牌匾以及网站,并对外声称自己为该电视台驻广州办事处主任,以制作宣传片、节目赞助、拉广告等名义进行诈骗。
知识拓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要件: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主体要件: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