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赌局骗取他人钱财 应定性为诈骗罪
导读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从中获取钱财,如何定性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此类行为应定赌博,因为行为的性质是赌博,行为手段是赌博,被害人亦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但在实践中,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聚众赌博,也没有设立赌场,或未以赌博为业,因此,很难构成赌博罪。像本案中的被告人,故意设置圈套,主观上表现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而不是仅以营利为目的,故定诈骗罪比较合适。但并不是说只要存在欺诈行为就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赌博行为中也有欺诈行为,但这种欺诈行为具有针对不特定群体的特征,表现为“来者不拒,愿者上钩”。如果行为人纯粹是以赌博为诱饵,针对某特定被害人设计圈套而占有钱财。行为人实际上是骗取被害人财物,仍属于以赌博为诈骗手段的诈骗罪。
裁判要旨
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情简介
一、被告人黄艺、袁小军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共谋设计赌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二被告人约定由黄艺物色被骗对象,由袁小军负责约请帮助打假牌的人。
二、此后,黄艺联系“长天数码港”业主、本案被害人姚某某,谎称要与姚某某当面商谈买卖煤矿的有关事宜。2004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小冬、方开强应邀来到叙永县。黄艺即按事先的预谋,于当晚请姚某某与刘小冬、方开强一起吃饭,并向姚某某介绍刘小冬、方开强是“经营煤炭生意的老板”。席间,黄艺又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昌敏、袁小军前来共进晚餐。饭后黄艺邀已有醉意的姚某某到茶楼喝茶打牌,其间各被告人以欺诈手段控制牌局,致姚某某输掉人民币58万元。
三、次日,黄艺等人到“长天数码港”与姚某某结清赌债,姚某某只得将其所有的两部汽车折价43万元,连同14万元现金抵偿赌债。黄艺等5人随后进行分赃。经泸州市江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车的价值共计41.69万元。上述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泸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裁判结果
泸县人民法院认为:一、被告人黄艺等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故意。被告人黄艺、袁小军因欠赌债,遂共谋设计赌局圈套引诱他人参与赌博,并商定以打假牌的方式控制牌局,从而骗取他人钱财。二人就此进行了明确分工,确定由黄艺引诱被骗对象参赌,由袁小军联系帮助打假牌的人。被告人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在明知黄艺、袁小军意图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并具体实施了以打假牌的欺诈伎俩控制牌局,从而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综上可见,黄艺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以欺诈手段非法骗取他人财产的诈骗犯罪故意。
二、被告人黄艺等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黄艺等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犯罪行为。
首先,被告人黄艺等人虚构买卖煤矿的事实,并以此为由与被害人姚某某取得联系,谎称要与姚某某当面商议煤矿交易事宜,进而邀请姚某某吃饭。在进行一系列隐瞒真相的铺垫后,最终将姚某某骗入事先设计好的赌局;其次,黄艺等人隐瞒了被告人刘小冬、方开强的真实身份,对姚某某谎称刘小冬、方开强是经营煤炭生意的老板“陈总、方总”,骗得姚某某的信任,使之错误地认为与各被告人的会面是为了洽谈煤矿交易,无法察觉赌局圈套;第三,在实施赌博欺诈过程中,为了防止姚某某察觉阴谋,黄艺还假意与姚某某合占一股,诱骗姚某某放心地参与赌博;最后,真正意义上的赌博,输赢结果无法预料,赌博结局具有不确定性。本案中,在实施赌博欺诈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始终以打假牌的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局,造成姚某某必然输钱的结果,从而使赌博的结局不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黄艺等被告人诱使姚某某参加的“赌博”,已经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赌博,而是各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具体方式。
综上,被告人黄艺、袁小军、刘昌敏、刘小冬、方开强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赌博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设置圈套诱骗被害人姚某某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在赌博过程中使用欺诈伎俩控制牌局,骗取姚某某现金15万元和轿车二辆,共计价值5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