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旗下网站 
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电话:13691255677  
 

罪名热点

持伪造银行卡取款40多万 男子因诈骗罪获刑8年

日期:2017-11-20 来源:诈骗罪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辩护律师 阅读:251次 [字体: ] 背景色:        

持伪造银行卡取款40多万 男子因诈骗罪获刑8年

东莞时间网讯(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黄彩华)广东电白男子黄某钦持多张伪造的银行卡进行异地取款,涉案40多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黄某钦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

伪造银行卡盗取40余万元

2016年5月15日23时许,20多岁的广东电白男子黄某钦持伪造的陆先生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儒洞信用社,通过ATM取现、ATM转账至李某、郑某银行卡等方式,从卡内转走132000元。

同年6月,黄某钦先后持伪造的尹女士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来到阳江市阳西县农行阳西支行,通过ATM取现、ATM转账至陈某、郑某银行卡等方式,从卡内转走133900元;持伪造的潘先生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来到广东省茂名市农行电白县电城支行,通过ATM取现、ATM转账至郑某银行卡等方式,从卡内转走116700元;持伪造的杨先生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来到茂名市农行电白县电城支行,通过ATM取现、ATM转账至李某银行卡等方式,从卡内转走73500元。上述储户的银行卡均在东莞当地开户。

2016年7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接杨先生报案。经侦查,发现涉案银行卡在茂名市电白县、阳江市阳西县的ATM机被取款,银行取款监控显示黄某钦有作案嫌疑。2016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将黄某钦抓获。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钦冒用伪造的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外,潘先生已向该院另行起诉其开卡银行,法院已判令其开卡银行赔偿潘先生11万多元及其利息损失,并已履行完毕。期间,银行冻结该宗涉案的郑某的银行卡,卡内余额7.7万多元。故黄某钦除了应赔偿上述储户陆先生、尹女士、杨先生的各自损失外,还应退赔给该银行剩余款项3.9万多元。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据主审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沈阳法官介绍,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最高可判刑10年罚金50万元。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3G手机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