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的7个实务问题
两年前的一天中午,接受当事人委托,受所里指派为1起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辩护。接受委托之后,亲自去看守所会见、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然,侦查阶段证据不定、案情不明,证据局限于当事人的陈述与办案人员的告知。身体穿行于汕头与深圳之间,常深夜回家,身心俱疲,只为家属那渴盼的眼神;思维穿梭于刑事实务与理论、法规与判例之中,夜不能寐,愿能从中寻觅一丝罪轻或者无罪的灵感,只缘当事人那双眸里的信任。
为留下辩护的足迹与思维的轨迹,不断修正及雕刻自己的辩护策略与方案,特撰写寥寥文字,暂记于此,以期能够引起共鸣,亦不负深夜里的思索与辛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见及了解相关案情后,会依职责彻夜思考案件首先思考罪与非罪,若构成犯罪,是否会罪轻?而罪轻辩护的策略大概是“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辩护、改变罪名定性辩护”。
当我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及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后,嫌疑人对于案件的事实不持异议,事实比较清楚。但是,我隐约感觉到此案法定罪名定性似乎不精准。因此,当会见完后,我彻夜翻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权威判例,体系化梳理相关罪名,得出如下侦查阶段的辩护经验:
问题一:为何要审慎判断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答:辩护律师应具有敏锐的察觉力与清晰地判断力,存疑时切勿急于下结论,在侦查阶段,应向办案机关依法了解案情,依法会见,依据自己的法学及证据学专业知识形成一个初步理性的判断意见。
依据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二者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行为符合特殊条款的应适用特殊条款,但需注意,并非只要在诈骗过程中具备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即可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只是表象,它所代表的实质差异在于两罪侵犯法益的不同,因此在这一层次的判断中,更为根本和关键的问题在于对法益的判断。在普通诈骗罪中也会存在以合同的名义实施诈骗的情形,这从表面上看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相符的,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在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徘徊,这也给辩护律师提出罪名定性的法律意见留下了思考与辩护的空间。
问题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量刑有何区别?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解释,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数额及量刑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客观公正的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罪责,辩护律师更需要审慎判断与分析。
因此,我体系化地检索相关法律规定,逐一排查不利的规定及筛选有利的规定。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接着精准检索《(广东省)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最后,我检索了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广东省)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如下: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通过以上广东省高院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在犯罪数额及量刑幅度上都与普通诈骗罪不同,合同诈骗罪显然是相对较轻的罪名。这启示我们辩护律师在探究辩护方案、分析研判案时,如果客观事实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辩护律师可依据客观事实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定性异议。
问题三:侦查阶段涉嫌诈骗罪立案,律师能做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是有限的,辩护律师依然可以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即使此阶段的法律意见与随着案情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上文已分析,合同诈骗罪显然是相对较轻的罪名,如果我们的案件能够在客观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改变定性,由涉嫌诈骗罪改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则我们律师的辩护就在侦查阶段取得了阶段性的有效辩护。当然,最终嫌疑人是否有罪,还需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之后,做出最终的法律分析,在法院依法判决后作出定论。但是,在“涉嫌”罪名的定性层面,在侦查阶段我们辩护律师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固定关于涉案合同事实的相关证据,查明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或罪轻的事实,在公安机关预审时会起到启示与指引与防冤的作用,在有效辩护的轨迹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为我们接下来的辩护指明了方向。
问题四: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答: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正确界定本罪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具有财产内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主要分成调整人身关系的合同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仅指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不包括调整人身关系的合同;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需要反映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市场经济下的交易关系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设立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活动就是交易,即双方通过协商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达成一致,从而进行对价的、相互的经济活动。所以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双务有偿合同;3.诈骗罪的“合同”需要排除贷款合同、保险合同、集资合同。在现行《刑法》中,出于对金融秩序的保护,对贷款、保险、集资中的诈骗行为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问题五:口头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答:在合同法上,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经济活动中,口头协议占了很大一部分,因为口头协议高效快捷,如果利用口头协议来实施诈骗活动,同样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仅以诈骗罪来定罪处罚不足以全面体现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精神。
问题六:只要有合同就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答:并不一定,没有合同(书面或口头)一定不是合同诈骗,有合同,却不一定是合同诈骗罪,律师需要客观、理性地思考,这就需要我们对“利用合同”进行认真解读。所谓利用合同,即通过合同的虚假签订、履行使得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而对那些即使行为人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相对方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而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所以,在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界限时,一定要摒弃以是否存在合同为判断标准的做法。我们依然要探求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精准辩护。
问题七: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如何撰写法律意见?
答: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而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由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有限,所接触的证据亦有限,因此辩护律师在此阶段,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依据公安机关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会见所知客观陈述,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例如,可以依此架构撰文:(1)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2)辩护律师经工作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最后,我们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权威判例作为我们的论证依据。以期影响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我认为在这个阶段这是我们强有力的说服武器。
毕竟,在此阶段只是“意见”,有可能不客观,所以只要能影响公安机关,我们就算取得了“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