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捡来的身份证套现,被判诈骗罪还要赔偿分期公司1.5万!
用捡来的身份证,分期付款买来手机,却在明知自己无能力还后续款的情况下,将手机卖出。此外,还用欺骗手机店店员的方式进行诈骗。男子李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11月28日,在靖边县林荫路“沃”中国联通手机店内,李某某通过某金融公司办理了一部苹果牌A1699(6plus)型64G手机的分期付款,但李某某并未拿走手机,而是让手机店的店员吴某某给了他2900元,之后李某某也并未还款。经鉴定,苹果手机的价格为6288元。
2016年6月19日上午,李某某用自己捡来的郭某某的身份证在靖边县西新街OPPO手机店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骗取了一部华为牌mate型64G手机,经鉴定手机的价格为3888元。后李某某将该部手机卖给了宋某某的朋友,之后并未还款。当日下午李某某又用同样的方式在靖边县龙山路天翼手机店内骗取了一部三星牌9350型32G手机,经鉴定手机的价格为5688元。后李某某将该部手机卖给了自己一个微信圈中的朋友。综上,李某某多次诈骗数额为15864元。
2016年8月27日,李某某在靖边县老车站附近的OPPO专卖店内,准备再次以该种方式骗取手机时被其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控制后报警。
李某某明知自己无能力还款,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李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李某某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责令李某某向此金融公司退赔人民币158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