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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医托骗取钱财 不法分子被定诈骗罪

日期:2017-10-05 来源:诈骗罪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辩护律师 阅读:291次 [字体: ] 背景色:        

雇佣医托骗取钱财 不法分子被定诈骗罪

物质条件的提升带来的是人们对自己健康的重视,作为首都,北京拥有最优势的医疗资源,不少外地人都会不远千里到北京看病。而由此又衍生出一条利益链,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方式欺骗外地来京就医人员,此类事件已经屡次见诸报端。2014年,就有一批人雇医托揽骗来京就医人员,就此案件法院现已审结,笔者将此人民法院报公布的案例以点评的形式呈现给广大读者,希望广大病患不要误入圈套,同时也警醒心怀不轨的人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害人害己。

案情回顾

违规承包中医诊室,雇佣医托在各大医院将外地来京就医人员骗至诊所,采取无行医资质人员冒充医生助理和导医、夸大医生身份及治疗效果、开具高价中药的方式诈骗60余人财物。近日,赵合彪等15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4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8月间,赵合彪、李宜蓉、唐高武等人在朝阳区南湖西园杏林仁海门诊部内,违反国家规定承包门诊部中医科不同科室,雇佣医生刘宏恩、彭君、吕雅琴、张继邦等人,组织医托冯家菊、黄响秀、李建社等人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同仁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北京肿瘤医院等各大医院,将主要是外地来京的看病人员骗往该门诊部就诊,并采取由无行医资质人员冒充医生助理及导医、夸大医生身份和治疗效果、开具不明配方高价中药等方式,骗取王女士等60余名被害人财物,非法获取高额利润。

经查,医生彭君所在诊室涉及数额9.8万余元、医生刘宏恩所在诊室涉及数额7.6万余元、医生吕雅琴所在诊室涉及数额5.4万余元、医生张继邦所在诊室涉及数额3.4万余元。

同时,门诊部财务王琼负责收取被害人钱款、返还承包人赵合彪等人的提成为被害人退费等工作,为赵合彪等人的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2014年8月6日,赵合彪、李宜蓉、唐高武、彭君、吕雅琴、王琼等14人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同时起获物品若干、赃款17万元。2014年9月28日,张继邦被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期间,赵合彪、彭运怀、彭君、张继邦、吕雅琴等人分别退赔钱款5万元至800元不等。

15名被告人年龄在27岁至71岁不等;15人中,7人为诊室的承包人,同时兼任医生助理,这7人中除27岁的胡乔为大学文化以外,其余6人均为小学、初中文化,且6人均为湖南衡阳老乡;4名医生在团伙中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也相对较高,年龄在57岁至71岁不等;4名医托3人为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合彪、李宜蓉、唐高武、彭君、刘宏恩、张继邦、吕雅琴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当庭对基本犯罪事实均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被告人有不同程度的退赔,法院量刑时一并考虑各个被告人归案后及当庭的认罪态度、参与时间长短、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个人直接涉及犯罪数额、获利情况、退赔数额等因素,酌予从轻处罚。考虑到各自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吕雅琴、刘宏恩依法适用缓刑。

一审宣判后,因不服判决,被告人张继邦、彭君、王琼等10人提出上诉,后又在二审法院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律点评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成表现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此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对财产进行处分。最终行为人取得财产导致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就诈骗罪而言,其构成犯罪要满足以下四个方面: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式,行为人通过此两种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赵合彪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骗取外地来京看病人购买不明配方高价中药的方式获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成立共犯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成立共犯,要求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赵合彪等人达成合意,实施诈骗行为。且其对实施诈骗行为的分工明确,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共犯。

有退赔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动机;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时间、地点;④犯罪结果;⑤犯罪对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⑧前科等。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其中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较轻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本案中,部分被告人有不同程度的退赔,法院量刑时一并考虑各个被告人归案后及当庭的认罪态度、参与时间长短、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个人直接涉及犯罪数额、获利情况、退赔数额等因素,酌清给予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量刑时还涉及到坦白这一情节。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酌定量刑情节转变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里的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且其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坦白与自首容易产生混淆,两者之间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自动投案,自首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相比于坦白,自首更能体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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