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诈赌方式骗取参赌人员钱财构成诈骗罪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赌博作弊诈赌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参赌人员误以为赌博输钱,从而基于错误的认识自愿交出钱财,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夏X等四人经预谋后,假扮商人身份找到董X、陆X、张X等人,以洽谈生意为名将董X、陆X、张X等人骗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紫金山大酒店、齐鲁大厦等处,然后在谈生意过程中提出玩牌,在打“梭哈”牌的过程中夏X等人通过换牌等诈赌的方式,骗得董X人民币4 9000元、陆X人民币4 000元、张X人民币7 9000元。后夏X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以夏X等四人犯诈骗罪为由,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假扮商人找到被害人以洽谈生意为名将被害人骗至事先找好的地点,引诱被害人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行为人通过换牌等诈赌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夏X等四人犯诈骗罪。
宣判后,夏X等四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审判规则评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本案总,夏X等四人通过在赌博中作弊诈赌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董X、陆X、张X等参赌人员人自以为输钱并自愿交出钱财。因此夏X等四人如果没有实施诈赌的诈骗行为,则董X、陆X、张X等人不可能因此产生认识错误,进而错误的处分自己的财产,故夏X等四人构成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