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傻傻分不清?就让检察官来告诉你吧!
今年上半年,相城区发生一起以试驾车辆为由夺取燃油助力车的案件,那么针对此类案件究竟该如何定性呢?
要旨
行为人以试驾车辆为由将车开走,从犯罪手段的形式上看是采用欺骗方式让被害人将车辆交付给行为人,但被害人真实意思并非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而是将车辆暂时交由行为人使用。
若行为人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车辆开走,该行为的性质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定性为盗窃罪;若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注视着自己,快速驾车驶离,该行为的性质属公然夺取,应定性为抢夺。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经预谋,于2017年2月10日中午,至本市相城区某车行,欲以购买燃油助力车需先试驾为由夺取燃油助力车。
在店主同意其试驾申请后,其驾驶该店内一辆价值人民币2150元的天铃禧木牌汽油助力车至该店外附近马路骑行,后其乘被害人不备,突然驾车快速驶离,将该燃油助力车骑行回家占为己有。
争议焦点
“试车驶离”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
对王某“试车驶离”的行为如何定性
主要形成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检察官赞同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观点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谎称购买助力车,欲先试车,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将助力车交由被告人试驾,后被告人乘被害人不备,驾驶助力车逃离现场。
1.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是: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受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
其中,处分财产行为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处分财产行为指的是受害人对财产做出处分是意在失去占有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实施了欺诈行为(谎称购车欲先试驾),此欺诈行为让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误以为他要试驾)。
基于此错误认识,被害人将助力车交给王某。
虽然被害人将助力车交给王某是出于自愿,但被害人并没有让王某占有助力车的意思表示(因王某尚未付款),因此被害人将助力车交给王某的行为不能看作是处分财产的行为,不能视为诈骗犯罪中的“交付”。
也就是说,助力车占有关系的改变并不是因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给王某,而是在被害人没有防备的情况下,被王某骑着助力车跑走了。
因此,骑着助力车跑开的行为才是王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故王某的行为不应定诈骗罪。
2.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通说);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行为并不局限于秘密窃取,公开窃取行为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和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法暴力作用于被害人(张明楷等学者持该种观点)。
按照这一观点,就本案中的犯罪事实而言,王某没有对被害人使用不法暴力,其只是在试驾过程中乘人不备逃离现场,故其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抢夺罪,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检察官认为,后种观点值得商榷
(1)从立法结构分析,“公开窃取”在我国刑法中并无存在的空间。
(2)从刑法解释学分析,“公开窃取”逾越了刑法解释的边界。
(3)从司法实践分析,盗窃罪和抢夺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盗窃罪是秘密取得他人财物,抢夺罪是公然夺取他人财物。
秘密性作为盗窃罪的必备要件,存在两个认定标准:
一是客观标准,即盗窃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不为他人发觉的可能性,这主要是针对被害人而言。
二是主观标准,盗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不为他人发觉的意思,即自认为其盗窃行为是秘密进行的。
综上所述,本案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宜认定为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