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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如何防范工伤诈骗?

日期:2017-09-27 来源:诈骗罪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辩护律师 阅读:174次 [字体: ] 背景色:        

【政策法规】如何防范工伤诈骗?

应聘上班没几天就“蹊跷受伤”,伤后婉拒入院治疗,却急于私了索要赔偿;家属、朋友均“精通”相关法律,动不动就以“劳动仲裁更吃亏”进行要挟……从2013年底至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类似的“工伤”诈骗案件,被告人利用小微企业招录不规范、安全意识薄弱等情况频频得手,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值得企业吸取教训。

2014年6月底,嘉定法院对一起诈骗案公开宣判,代某因伙同他人伪装“工伤”实施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

2013年7月17日,代某与杨某、代某某、马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代某某前往上海市松江区一家风机设备厂应聘工作。次日中午,代某趁午休期间,用铁棍将代某某左手臂打伤。

下午回到工厂后,代某某便佯装工作时不慎摔伤,要求厂方送医院治疗。期间,代某某、杨某冒充其亲属、朋友与厂方进行商谈赔偿事宜,厂方向医院预交1.48万元医疗费并将发票原件交给代某等人,后代某与医院结算后将预付款中的1.3万元取出并办理出院手续。7月24日,代某某再次前往上海市嘉定区雷先生经营的一设备制造公司应聘工作,第二天便佯装“工伤”入院治疗,并由代某等人出面协调赔偿事宜。

医生建议马上进行手术治疗,却被代某等人婉拒,并要求雷先生一次性支付治疗费用,供他们回老家治疗。据雷先生介绍,伤者的家属能说会道,他们向雷先生讲述外出打工的不易,甚至还从法规政策角度进行了分析。最终,雷先生同意支付两万元作为工伤补偿。不过为了保险起见,雷先生提出必须签订协议,写清楚再发生任何情况概不负责,并且坚持要去派出所备案。

当雷先生向民警说明事情原委后,民警发现其中存在诸多疑点。通过系统查询,民警发现代某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这样的意外了。经过民警仔细询问,代某等人交代了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欠款,数额较大,结合部分诈骗未遂的情节,对其以诈骗罪进行了判决。

无独有偶,嘉定法院之前还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康先生经营一家五金工厂,2013年6月19日,一名姓郭的男子(另案处理)至其公司应聘,没想到上班第二天就发生了不小心受伤的蹊跷事。

6月21日上班期间,康先生听到办公室外面一片嘈杂,出去一打听才知道是刚招进来的郭某受伤了。康先生便立即将郭某带往附近医院就医,并让郭某联系家人前往医院。经诊断,郭某的右脚大脚趾第一趾近节趾骨骨折,需住院手术。但赶来的郭某和“姐夫”杜某却表示不需要动手术,并提出要一笔钱回老家养病。这一举动让康先生纳闷了,“难道还有不想把伤治好的人吗?”康先生挨不过杜某、郭某的“死缠烂打”,同意一次性支付两万元现金,并约定之后的费用不再由工厂承担。

因为从来没有碰到过工伤要求私了的情况,康先生将郭某受伤的X光片拿给一个骨科医生朋友看,结果让康先生大吃一惊。原来,这位医生朋友告诉他,郭某的伤是陈旧性的,受伤至少有8天时间了。

意识到被骗,康先生果断报了警,郭某、杜某两人随后到案。警方查明,杜某、郭某等人通过网络结识,事先通过用榔头、铁棍打伤脚趾的方法,先后在上海各郊区县对小工厂、小作坊进行“工伤”诈骗,所得钱款几人共同分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伙同郭某等人经事先合谋,多次采用由一人虚构工伤,其他人假扮伤者亲属向工厂索取赔偿金的方式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结合杜某部分犯罪未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法院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3000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法官提醒:如何防范工伤诈骗

工伤诈骗往往以自伤为欺骗手段,容易博取同情,加之以伤情和家属的“要挟”,而小微企业抵抗风险能力差、赔偿能力弱,部分企业还存在用工不规范、未缴纳工伤保险等情形,于是很多企业宁愿选择“私了”,也不愿意通过正规途径解决。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软肋屡屡得手。

据法官介绍,此类案件手法其实并不高明,而且一般具有比较明显的特点:一般是团伙作案,且有明确分工,一人充当“伤者”,其余人则扮演亲戚、朋友;入职不久便发生“工伤”,受伤过程没有目击者;受伤后坚持“私了”,家属、朋友精通相关法律法规;案件多发生在工地、机械加工等体力劳动岗位。

发生此类工伤事故案件,法官建议企业一方面要及时组织救治,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留证据,依法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同时,企业要严把招聘关,适时安排入职体检,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厂区监控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避免“碰瓷”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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