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旗下网站 
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电话:13691255677  
 

辩护技巧

肖某犯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日期:2016-10-21 来源:诈骗罪辩护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辩护律师 阅读:207次 [字体: ] 背景色:        

肖某犯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湘10刑更932号

罪犯肖某,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湖南省桂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湘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已执行13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肖某减去至2017年6月29日止的刑期,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提出,罪犯肖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自觉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能服从劳动安排。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的思想汇报和心得笔记证实其有悔罪表现;2、罪犯的考核表;3、罪犯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及鉴定;4、罪犯的奖励表、台账等。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认定罪犯肖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未经执行机关核实,本院不予采信;此次呈报期间,罪犯肖某执行附加罚金财产刑13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肖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鉴于其多次违反监规,且有执行能力但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可在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洪

审判员段贤礼

审判员雷媚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媛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3G手机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