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记者陈菲)记者2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与公安部将联合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据了解,最高检与公安部有关部门对马来西亚遣返涉案犯罪嫌疑人117人的“4·30”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山东考生徐玉玉被骗致死案等5起近期发生的重大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剖析调研。通过剖析这些案件的特点、规律,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指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依法从快从严打击。下一步,最高检将会同公安部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三项行动,一是联合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二是联合制定电信网络犯罪办案指引,尽早下发指导性意见;三是联合召开7个重点整治地区现场督导会,共同下大力气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发蔓延势头。
链接:诈骗惩处规定
最高法院2011年4月7日对外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电信诈骗行为将受到从严惩处。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根据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解释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规定了5种情形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另外解释也明确了可予从宽处罚的情形,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